5.7 电气照明


5.7.1 电气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   1 工作场所应设置工作照明;
    2 充换电间、配电室、监控室等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;
    3 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;
    4 电池更换站主要场所照度宜满足表5.7.1的要求。
表5.7.1 电池更换站主要场所照度表
续表5.7.1
5.7.2 照明光源应满足下列要求:
    1 应满足显色性、启动时间的要求,宜选用高效节能灯具;
    2 应急照明应选用快速点燃光源。
5.7.3 照明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:
    1 照明和插座不宜共用同一回路,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;
    2 照明配电干线和分支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,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1.5mm 2,N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;
    3 单一照明回路工作电流不宜超过16A,所接照明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。

条文说明
5.7.1 本条对电池更换站电气照明作出基本要求。
    2 电池更换站属于公共开放场所,为保证停电或事故时人员的安全有序疏散,应设置工作照明和应急照明。
    3 本款是对应急照明电源连续供电时间的基本要求。
    4 本款是对电池更换站有关场所照度的要求。
5.7.2 本条对照明光源作出基本要求。
    1 照明光源应能保证工作人员和驾乘人员的视觉舒适度。选用高效节能灯具符合国家节能降耗的政策。
    2 为使停电或事故情况下人员及时疏散,应急照明应能快速点燃。
5.7.3 本条对照明系统作出基本要求。
    1 照明和插座分开设置有利于管理和维护。
    2 照明配电线路采用铜芯导体有利于用电安全,降低线路损耗。气体放电灯及配套的镇流器为非线性用电设备,在工作时产生谐波,3次谐波及3的奇数倍次谐波在N线上的叠加效应会使流经N线的电流值增大,甚至大于相线电流,因此作出N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规定。
    3 限制照明回路工作电流和照明光源数量的目的,是为了在照明回路和灯具发生短路或过载时,将影响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,同时也便于故障的排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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